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6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7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676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伍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6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借到購屋貸款一筆新台幣(以下同)參佰伍拾玖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為30年,自民國96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26年12月10日止,於借用後前4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5年起分312期,每一個月為壹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0日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借據約定為年息4.498%固定計息。
(二)詎債務人甲○○自民國97年7月10日起即未依約按月繳息,雖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尚欠本金參佰伍拾玖萬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借據保全條款之規定,視為全部到期。
(三)依借據第四條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項,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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