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聲字第35號
104年度審聲字第36號聲請人即被告 魏創榮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649、734、1016、11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魏創榮為聲請再審,爰向鈞院聲請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649、734、1016、1110號審理之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揭聲請,前於民國104年2月25日經本院10
4年度審聲字第2號號「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裁定,准予交付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408號、第410號;102年度審訴字第649號、第734號、第1016號、第1110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316號判決正本各1份。其餘聲請駁回一情,有本院該裁定1份在卷可稽,則聲請人復於同年8月7日、8月21日、再就前揭同一案件,同一事由為前揭聲請,顯就同一案件重複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