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小字第1501號原告喜市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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