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志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志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志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8月,於民國108年6月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9年7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有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5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其中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部分,已於106年7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9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桃簡字第43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合計刑期為1年8月,其於108年6月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7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10730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
3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073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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