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謝志宏 等人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謝志宏等人所應將其等所
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及其上
同段166建號建物予以變價分割云云。惟查,聲請人及其他
金融機構,前業多次對相對人提起撤銷遺產分割、代位分割
遺產等調解及訴訟事件,經本院105年度斗簡字第149號、
107年度斗簡字第108號等事件通知數次,相對人謝志宏等人
均未曾到院,此有本院案件索引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從而,
依當事人之狀況及歷次案件進行情形,可認相對人對聲請人
等金融機構之消費借貸債權請求已不願置理,本件顯無成立
之望,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