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465號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債權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此於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請提出債務人乙○○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供查核。
二、經核,債務人乙○○於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書時為未成年人,當時債務人若由其父母親共同監護,則應請提出其於簽發系爭分期付款申請書時,已得債務人之母親 楊藍彩鶴 同意之證明文件,到院供查核。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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