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韓聿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為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4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5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1700元【計算式:
(4+1)X10X34=1700元】。
二、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 王子豪 、 王心柔 、 韓大舜 、 韓曼琇 、 韓金鵬 、 韓廖柑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王子豪、王心柔、韓大舜、韓曼琇、韓金鵬、韓廖柑之99年度、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99年10月起迄今之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各為何?(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政府補助津貼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五、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六、請說明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中膳食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電信費、網路費、保險費等相關支出數額各為何?或其他必要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繳費通知或收據等)。
七、請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房租1萬元之租金繳納證明文件及租賃契約書,並說明聲請人自何時起居住於租賃處?又聲請前2年迄今居住何處,如曾租賃他處亦請提出聲請前2年迄今之租金繳納證明及租賃契約書。
八、請說明聲請人所扶養之王子豪、王心柔、韓大舜、韓曼琇、韓金鵬、韓廖柑有無與聲請人同住?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有,請說明扶養費分攤比例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聲請人所扶養之韓大舜、韓曼琇之診斷證明書。一○、聲請人陸續向第三人 謝祖望 借支生活費累計至今約250萬
元,請說明聲請人自何時起向謝祖望借款?如何收受所借款項?曾否清償?自何時起開始清償每月2萬5000元?目前清償情形為何?請提出收受借款之收據或收受借款之匯款證明、清償借款收據或匯款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一一、聲請人是否有其他非金融機構之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二、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王子豪、王心柔、韓大舜、韓曼琇、韓金鵬、韓廖柑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一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一四、聲請人及所扶養王子豪、王心柔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
一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