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更一字第12號
原告 吳俊宗
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代表人嚴德發
訴訟代理人 徐泉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優惠存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4年2月21日上午10點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法官郭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佳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更一字第12號
原告 吳俊宗
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代表人嚴德發
訴訟代理人 徐泉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優惠存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4年2月21日上午10點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法官郭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