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簡更一字第12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更一字第12號

原告 吳俊宗

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代表人嚴德發

訴訟代理人 徐泉清

黃國書

黃羨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優惠存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4年2月21日上午10點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法官郭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佳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