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行使變造特許證罪│普通傷害罪│違反保護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2、216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犯罪日期│96年9月7日│96年10月12日│96年11月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偵字第21216號│96年度偵字第27579、29│96年度偵字第27579、29││││282號│28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559號│97年度審易字第23號│97年度審易字第23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4月25日│97年4月30日│97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559號│97年度審易字第23號│97年度審易字第23號││決├────┼───────────┼───────────┼───────────┤││確定日期│97年5月29日│97年5月27日│97年5月27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8101號│97年度執字第8462號│97年度執字第8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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