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283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2837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賀維中

被告 王俊昆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參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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