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357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程式之情形:

一、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按起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之性別、年齡、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此為起訴之合法程式,且起訴狀亦需送達被告答辯。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為「不明人士」,於法不合,原告起訴狀記載「請鈞院向台南市政府麻豆分局調閱筆錄」部分,本院已調閱並通知原告閱卷,原告如仍要起訴,即應依法補正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國民身分證號碼等資料到院。

三、上開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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