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原告 陳田植
陳田圃 陳田城 陳田熞 陳美吟 陳田柏 陳田原 陳田銘 共同 林石猛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蔡坤展 律師
馬雅琳 被告壽山天后宮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70,031元【計算式:751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32,000元×原告請求被告返還751地號之面積為141.04平方公尺=4,513,280元、95
1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32,841元×原告請求被告返還951地號之面積為364.08平方公尺=11,956,751.28元,訴訟標的總價額為4,513,280+11,956,751=16,470,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02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87,427元外,尚應補繳69,5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補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黃宣撫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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