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57號債權人空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胡開宏 代理人 董大維 代理人 鄭禮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定懋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債務人定懋實業有限公司設於「高雄市○○區○○路○○號6樓」,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張永田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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