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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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2號附民原告 鄭仁傑 附民被告 林建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74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對被告起訴部分業於民國104年3月2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狀1紙在卷可佐(本院卷第84頁),並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惟因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見本院卷第82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蕭筠蓉法官麥元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洪雅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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