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33號原告 方沛羚 被告 張淵勝
張淵發 張淵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洪明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33號原告 方沛羚 被告 張淵勝
張淵發 張淵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