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9818號債權人 楊義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信昌砂石行詹傑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信昌砂石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
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暨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 詹文憲 是否為債務人抑或僅為信昌砂石行之法定代理
人?㈣提出二張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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