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0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016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捌佰零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柒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計算違約金,(二)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萬壹仟肆佰參拾參元正,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