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284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邱泰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吳智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284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邱泰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