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39號

原告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訴訟代理人 劉若眉

陳建宏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耘 律師

廖蔚庭 律師

被告 詹景超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 律師

蔡耀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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