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紀喬蓁
代 理 人  盧兆民 律師
相 對 人  黃淑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固定有明文。惟強制行程序業已終結,自
無停止強制執行之情形。又移轉命令,乃執行法院以命令使
債權人取得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屬債權讓與性質。此命
令一經送達,債權人即成為該債權之主體,並應負擔該債權
之危險,不問第三人有無清償能力,債權人原對債務人之債
權,均視為已受清償,原執行程序即因而終結(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32號、第33號審
查意見參照)。是以法院已發移轉命令,並將該移轉命令為
送達,則原執行程序即因而終結,自無停止執行之情形,合
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已就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0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案件,另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上開執行事件如繼續執行,將造成聲請人損害,是請准聲請
人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出具之保證書為擔
保,停止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臺
中簡易庭受理(106年度中簡字第322號),經本院調取上開
執行卷宗查核結果,該強制執行程序係相對人就聲請人對第
三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家福股份有公司台中南屯分公
司之薪資債權聲請執行,其中經本院囑託臺南地方法院執行
上開聲請人對第三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部分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5年11月24日發扣押命令後,再
於105年11月30日核發移轉命令,而受託執行終結,另外,
家福股份有公司台中南屯分公司業已聲明異議債務人現非第
三人員工,而無從執行等情,業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執字
第127108號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執行命令及送達證書可參;參諸上揭說明,系爭強制執行程
序已發移轉命令且已送達,自已終結,是聲請人不得再聲請
停止執行。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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