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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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338號原告 葉奕姍 被告 許蕙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及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本院民國107年度審訴字第895號詐欺案件刑事訴訟程序,已於107年8月9日下午3時34分前辯論終結,惟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始到庭,並於同日下午4時25分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審判筆錄、訊問筆錄及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是原告係於刑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