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0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0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0636號債權人聯弘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重新提出經債務人公司簽章確認「證物1」運費對帳單或該對帳單所載各次運送經受貨人簽收貨物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請提出經兩造簽章成立之派遣運輸工作之合約等文件影本。
五、請具狀敘明兩造間究係「派遣或勞動或委任或承攬」契約事實?並敘明兩造約定報酬或薪資之內容為何?併請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影本。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