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民主進步黨宜蘭縣黨部法定代理人 林進財 訴訟代理人 許至賢 被告 官錦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75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敏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