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640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王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中肆萬壹仟壹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