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 葉宇軒 被告 趙嶸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李敬之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