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081號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柏明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伯謙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曾簽定保修合約書,但債務人於民國109年9月後即未給付進廠維修保養費用,為此請求債務人償還其積欠之維修費用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債權人所提出之「保修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中,「
壹、合約共同修款」之「立合約書人」欄,及系爭契約最末頁「立合約人」處,所記載之甲方均為第三人「佶錩交通有限公司」(下稱佶錩公司),是系爭契約之兩造,乃債權人及佶錩公司,如車輛維修後有款項未付,應負清償責任之人為佶錩公司,而非債務人。債務人既非系爭契約之當事人,自無庸就系爭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負清償責任。是本件自系爭契約內容以觀,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