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小字第八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原名 張源清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