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再字第2號上訴人 黃小艷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正偉 間因100年度婚再字第2號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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