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丁○○
戊○○被告丙○○
甲○○
(現因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受刑乙○○
(現因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受刑中)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二、本件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其刑事部分經本院刑事第四庭於95年5月9日以95年度易字第209號協商判決判處被告丙○○結夥三人以上,踰越牆垣,毀壞門扇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甲○○結夥三人以上,踰越牆垣,毀壞門扇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乙○○結夥三人以上,踰越牆垣,毀壞門扇竊盜,處有期徒刑1年3月。有該宣示判決筆錄附卷可證,而該刑事部分當事人並未上訴,亦即該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終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即無所附麗,是依照前開說明,原告所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之程式顯不合法,應予以駁回。原告應另循民事救濟途徑為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魏瑞紅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柯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