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 史逸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簡資玄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