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8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111年度訴字第58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限上訴人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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