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8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晋徹
顏翠君 被告華昶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念平 被告 孫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佰參拾參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華昶公司於民國101年9月1日、101年9月3日與原告簽訂借據204萬元、476萬元、96萬元及224萬元共4筆,同時於104年9月1日由被告孫麗華、吳念平簽立保證書、約定書以其為華昶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保證就被告華昶公司對原告所負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為限額,與債務人被告華昶公司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雙方約定借款之期限(到期日)、利率、繳息及攤還方式詳如附表。上開借款按月付息,或到期不清償時,除按上開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償還者,另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又債務人如有所立約定書第五條/或第六條各款情形,得不經或經催告通知後仍未履行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同全數到期。有借據、保證書、約定書等影本為證可稽。又上述債務人使用票據已有退票且未經註銷,經票交所104年10月23日台票通字第0124文號公告為拒絕往來,經本行多次訪催,百般追討,均催討無果,持有三份催告函可證;依據債務人所立約定書第五條第(二)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應全部清償,總計債務人尚積欠本行本金1,000萬元,明細詳如附表。上揭債務人華昶公司4筆借款本金原本已於105年2、3月分別到期,卻未能清償或辦理展期,而成為逾期放款,迄今仍積欠聲請人四筆借款共10,000,000元之本金債權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而被告吳念平、孫麗華等人既為連帶保證人,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被告等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並聲明:除願供擔保外,其餘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約定書、保證書、借據及拒絕往來暨金融業禁止擔當本票付款人明細表暨催告函為證,而被告等均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原告勝訴部分,經核無不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玟君附表:
┌──┬─────┬───────┬───────┬───┬────────────┐│編號│本金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1│2,040,000│105年2月28│105年1月28│3.15%│自105年2月29日起至││││日│日至清償日││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4,760,000│105年2月28│105年1月28│3.15%│自105年2月29日起至││││日│日至清償日││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960,000│105年3月1│105年2月1│3.15%│自105年3月2日起至││││日│日至清償日││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4│2,240,000│105年3月1│105年2月1│3.15%│自105年3月2日起至││││日│日至清償日││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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