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6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岩橋芳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貳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岩橋芳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3月16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70,261元未給付,其中68,745元為消費款;1,51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9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岩橋芳惠│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35%│││32068元││3月17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岩橋芳惠│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5%│││36677元││3月17日││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