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俊麟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9613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俊麟犯如附表所示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俊麟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