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49號被告 許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4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1,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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