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11年度易字第40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逸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49、
251、252、25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哲瑜書記官胡家寧通譯王湘慈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賴逸聰犯竊盜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賴逸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如附表所示地點,以如附表所示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物品,得手後逃逸。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
(一)被告前於①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5年6月14日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3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9月29日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461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9月,於105年9月29日確定;②10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5年6月8日以105年度易緝字第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復經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9月30日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780號判決原判決部分撤銷,並改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其餘部分駁回,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於105年9月30日確定;③10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5年7月6日以105年度簡字第38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5年11月4日以105年度簡上字第733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5月,於105年11月4日確定,上揭①至③案件,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6年9月12日以106年度聲字第372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被告不服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6年10月31日以106年度抗字第1435號裁定原裁定撤銷,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於106年11月9日確定(甲)。④10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28日以106年度易字第15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7年3月14日以107年度上易字第34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07年3月14日確定。上開(甲)④案件接續執行,於106年6月9日入監,並於108年10月8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且經檢察官提出相關判決書為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均成立累犯,然已經檢察官於協商程序時稱此部分不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僅作為被告素行之參考。
(二)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依卷內資料顯示,均已發還被害人,業經檢察官與被告為不聲請沒收之協商合意,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胡家寧
法官林哲瑜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胡家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行竊時間行竊地點被害人(提告)被竊財物(新臺幣)備註1110年3月10日4時38分至4時47分間之某時許新竹縣○○鄉○○○000○0號旁產業道路 葉王玉嬌 見被害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機車鑰匙未拔,旋徒手竊取該機車111年度偵緝字第249號(110年度偵字第6046號)2110年8月4日19時28分許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前 陳良軒 (提告)見被害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機車鑰匙未拔,旋徒手竊取該機車111年度偵緝字第251號(110年度偵字第12122號)3110年5月23日14時10分許新竹市○區○○街00號對面空地 許瑞宇 (提告)見被害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機車鑰匙未拔,旋徒手竊取該機車111年度偵緝字第252號(110年度偵字第12228號)4110年7月15日4時48分許新竹縣○○鄉○○路0段00巷0號前騎樓 陳能標 (提告)徒手竊取被害人所有腳踏車1臺111年度偵緝字第253號(110年度偵字第125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