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2號
上訴人 盧俊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王秀敏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原判決第1項係命上訴人製造聲響侵入被上訴人住處之音量不得超過相當範圍,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第2項係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180,000元,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以上兩者合計10,560元,上訴人僅繳納7,125元,尚應補繳3,43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4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