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簡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原簡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原簡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啓章選任辯護人黃曉妍律師
高宏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4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啓章傷害人之身體,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辯稱:告訴人以神經病,你太太神經有問題等類似詞語謾罵其老婆,並揮手毆打我,我雖有毆打告訴人之行為,惟是基於防衛之意思云云。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足當之,侵害業已過去,或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而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還擊之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3526號、92年度臺上字第303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告訴人言語謾罵我太太,我要看他證件,他(指告訴人)不給我態度依然要走,告訴人用手指我太太說,神經有問題關我甚麼事,然後將他的手撥開等語,顯見縱若如被告所供稱,亦屬侵害已結束,,自無從主張正當防衛」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遇有爭執不思以理性解決,反訴諸暴力解決,恣意傷害他人之身體,顯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身體法益之法治觀念,並衡以被告犯後態度,又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及告訴人不願協商致未達成和解,暨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34050號被告楊啓章男3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高宏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啓章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分經法院判刑確定後,再經依法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甫於民國105年6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5年8月17日10時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地下一樓停車場內,因故與 許銘哲 發生口角,詎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以徒手毆打、強勒頸部及強行壓制在地等方式傷害許銘哲,致許銘哲因而受有頭部創傷、右臉及左上臂發紅,左眼鈍挫傷、鼻挫傷併鼻血,右肘、雙膝、右小腿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許銘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楊啓章於警詢之供述。
(二)告訴人許銘哲於警詢之指訴。
(三)案發現場監視錄影及檢察官勘驗筆錄。
(四)亞東紀念醫院醫院診斷證明書。
(五)許銘哲受傷照片。
(六)案發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二、核被告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關於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末請審酌被告有多項犯罪前科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據此足見被告品行欠佳。又到案後復飾詞否認犯罪,未見絲毫悔悟之意之犯罪後態度不良。再被告僅因細故即驟然以強凌弱之犯罪動機及犯罪手段均屬可議,且無可宥等刑法第57條所定一切情狀,從重量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檢察官吳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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