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85-NX-0000000-0││1│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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