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拍字第18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惟查相對人之不動產所在地位於臺北縣汐止市,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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