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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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2號上訴人庚○○
黃錦智仁順商行達一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己○○○
丁○○丙○○戊○○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2月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伍仟叁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葉力旗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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