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 邱千凱 被告 詹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明確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