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瑜玲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張瑜玲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1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稽。再查,依據債務人107年2月14日民事陳報狀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104年度及10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知,債務人名下僅有:(1)合作金庫大湖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新臺幣(下同)1元,因金額為少,無清算之實益;(2)玉山銀行東湖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僅餘9元,因金額為少,無清算之實益;(3)富邦銀行中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僅餘162元,因金額為少,無清算之實益;(4)台北北門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僅餘2元,因金額為少,無清算之實益;(5)中國信託城中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僅餘90元,因金額為少,無清算之實益;(6)台灣銀行館前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僅餘61元,因金額為少,無清算之實益。另債務人並無任何投保之保單,此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7年3月29日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在卷可稽。是以,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07年4月20日(發文日期)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均未陳述不同意見到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芳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