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四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執聲字第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七號判決(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一七號提起公訴),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判決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復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八日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五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之情形,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及裁定正本、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與前揭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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