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75號

聲請人亞洸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文鶯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為黃文鶯即亞洸企業社(經查,為獨資商號)。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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