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75號
聲請人亞洸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文鶯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為黃文鶯即亞洸企業社(經查,為獨資商號)。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75號
聲請人亞洸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文鶯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為黃文鶯即亞洸企業社(經查,為獨資商號)。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