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97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楊世瑜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
被 告 莊沂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052元,及自民國104年11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