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0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以上原告與被告 黃永豐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黃永豐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黃永豐返還借款,惟被告黃永豐已於民國101年間遷出國外,應送達處所不明,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查原告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黃永豐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