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四四號
原告駐友開發停車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侯慶辰 被告庚○○
乙○○丁○○戊○○甲○○癸○○子○○己○○壬○○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 律師複代理人辛○○住台北市○○○路○段○○號嘉新第二大樓N八一一室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上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B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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