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25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TANWEIKIAT(中文譯名:陳韋杰,馬來西亞籍)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桃園市○○區○○路00號10樓(承攜行旅中正館)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ANWEIKIAT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柒月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TANWEIKIAT(中文譯名為陳韋杰)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而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14年6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已發函同意借予執行,刑期自114年7月17日起算,有卷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執助辛字第1129號執行指揮書(傳真)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刑期之日即114年7月17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淳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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