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 分院102年抗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70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林明宏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2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於97年間至99年間連續觸犯竊盜罪16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臺中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七年十月。
法院對於自由裁定(量)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範圍之外部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再按新法實施以來各法院對其罪犯所判之例參照: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067號被告恐嚇取財和詐欺等罪,109件,每件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計有期徒刑24年1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②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6192號判決被告所犯27次詐欺罪,共計有期徒刑30年7月,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③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刑事判決科處被告共計有期徒刑132年8月,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今因抗告人所犯皆為同一竊盜罪刑,且同一年度判決,因本裁定不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依法提起抗告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前段(修正後)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臺上字第21號判決參照)。再按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事實審法院所定執行刑,倘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要難指摘為不當(最高法院95年度臺抗字第549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林明宏因犯竊盜及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6至11所示之罪,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附表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附表編號15至16所示之罪,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但以定執行刑後之刑期加上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合併計算為有期徒刑8年1月,則原審裁定就抗告人前揭所犯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10月,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9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足認原審此項裁量職權之行使,並無違反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即與前述內部性界限無違。是本件原審所裁定之應執行刑,本院經核並無違誤,且審酌原審法院就自由裁量之行使,亦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至於抗告人抗告意旨所提及他案量刑及定應執行刑情形,因個案之犯罪情節不同,個案被告依刑法第57條所列情形所應具體審酌之事由亦不相同,且其所舉亦非屬竊盜罪之個案,自難引之類比。從而抗告人徒執前詞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附表:受刑人林明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1月2日晚上10│97年1月9日上午11│96年12月22日上午│││時30分許│時6分許│6時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1965號│緝字第979號│字第1560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350│99年度中簡字第│99年度簡字第670││事││號│1812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05.20│99.06.29│99.09.02│├─┼────┼────────┼────────┼────────┤││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案號│99年度簡字第350│99年度中簡字第│99年度簡字第670││定││號│1812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9.06.14│99.07.26│99.10.0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7124號(99年│字第9120號(99年│字第11791號(99│││執更字第3903號、│執更字第3903號、│年執更字第3903號│││編號1至3號應執行│編號1至3號應執行│、編號1至3號應執│││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9月9日上午7│99年2月4日晚上8│98年8月18日晚上8│││時30分許│時許│時10分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3439、13440│字第13439、13440│緝字第974、975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2465│99年度易字第2465│99年度易字第2077││事││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30│99.08.30│99.08.19│├─┼────┼────────┼────────┼────────┤││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案號│99年度易字第2465│99年度易字第2465│99年度上易字第││定││號│號│1407號││判├────┼────────┼────────┼────────┤│決│判決確定│99.09.27│99.09.27│99.10.29│││日期│││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字第12774號(編│字第12774號(編│執字第5362號(編│││號4、5號應執行有│號4、5號應執行有│號6至11號應執行│││期徒刑1年)│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11日上午│98年10月20日下午│98年11月28日不詳│││某時│2時49分許│時點│├──────┼────────┼────────┼────────┤│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緝字第974、975號│緝字第974、975號│緝字第974、97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2077│99年度易字第2077│99年度易字第2077││事││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19│99.08.19│99.08.19│├─┼────┼────────┼────────┼────────┤││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確│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99年度上易字第│99年度上易字第││定││1407號│1407號│1407號││判├────┼────────┼────────┼────────┤│決│判決確定│99.10.29│99.10.29│99.10.29│││日期│程序駁回│程序駁回│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362號(編│執字第5362號(編│執字第5362號(編│││號6至11號應執行│號6至11號應執行│號6至1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8年12月4日晚上7│99年1月20日晚上7│99年3月14日晚上8│││時許至9時間│時25分許│時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緝字第974、975號│緝字第974、975號│字第19143、1934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2077│99年度易字第2077│99年度易字第3072││事││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19│99.08.19│99.10.08│├─┼────┼────────┼────────┼────────┤││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分院│││├────┼────────┼────────┼────────┤│確│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99年度上易字第│99年度易字第3072││定││1407號│1407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9.10.29│99.10.29│99.11.08│││日期│程序駁回│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執│││執字第5362號(編│執字第5362號(編│字第13072號(編│││號6至11號應執行│號6至11號應執行│號12、1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年)│└──────┴────────┴────────┴────────┘┌──────┬────────┬────────┬────────┐│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4月15日晚上8│99年3月18日晚上8│99年4月29日凌晨1│││時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9143、19342│字第23243號│字第10733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3072│99年度易字第3522│99年度訴字第3467││事││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10.08│99.11.29│99.12.24│├─┼────┼────────┼────────┼────────┤││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案號│99年度易字第3072│99年度易字第3522│99年度訴字第3467││定││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9.11.08│99.12.27│100.01.2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字第13072號(編│執字第5361號│執字第5363號(編│││號12、13號應執行││號15、1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編號│16│││├──────┼────────┼────────┼────────┤│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4月29日凌晨5│││││時35分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073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467││││事││號││││實├────┼────────┼────────┼────────┤│審│判決日期│99.12.24│││├─┼────┼────────┼────────┼────────┤││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案號│99年度訴字第3467││││定││號││││判├────┼────────┼────────┼────────┤│決│判決確定│100.01.2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363號(編│││││號15、1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